火灾鉴定的一般程序
1.1火灾鉴定的基本内容
一般情况下,火灾鉴定的基本内容包括,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或者起火点、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
(1)起火原因部分包括起火部位、起火点、有证据证明引起可燃物燃烧、爆炸的引火源和起火物。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写明有证据能够排除的起火原因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不应多于两个,不得作出起火原因不明的认定。
(2)灾害成因部分主要是查找、分析造成火灾蔓延、失控的主观和客观因素。
1.2火灾鉴定中常见的问题
(1)火灾现场勘验不到位。只做静态勘验不做动态勘验;
(2)重要证人没有询问。未询问第一发现人、第一报警人;
(3)未提取重要物证,未进行相关检验鉴定。
1.3火灾鉴定的先决条件
认定火灾原因应当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必要的检验、鉴定后进行。
(1)火灾现场已经过动态勘验,拟认定的起火点已经过彻底挖掘和处理,已完成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制作现场勘验笔录;
(2)根据需要已询问火灾第一发现人、第一报警人,最先扑救火灾的人,现场逃生人员,火灾肇事嫌疑人,熟悉起火场所、部位和生产工艺人员,并获取了相应的证据材料;(第一时间)
(3)对有人员死亡的火灾,获取了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出具的尸体检验文书;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共同调查的火灾,获取了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出具的排除放火嫌疑的结论材料。(排除放火是出具认定书的基础)
1.4提取火灾物证的要求
在火灾现场提取或者送检的物证,应当在拟认定的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提取。
在拟认定的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外提取物证的,应当在拟认定的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周围一定的空间范围内;提取电气线路熔痕物证的,应当与拟认定的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电气线路故障点处在同一回路。
1.5火灾原因调查时需要的相关证据
(1)询(讯)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指认记录;
(2)录音、视频资料;
(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录像,现场图;
(4)物证鉴定结论;
(5)专家意见;
(6)尸体检验文书;
(7)实物证据;
(8)其他证明火灾原因、灾害成因的证据材料。
注:火灾现场实验报告和测谎鉴定结论,可以辅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作为认定火灾原因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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