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三类条件应办理转接
《规程》适用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职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就业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转移接续的业务经办。
参保人员在2018年10月1日后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
(一)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
(二)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之间流动的;
(三)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
值得注意的是,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指设区的市,含省直)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明确了详细的转接流程
《规程》规定,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省流动的、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以下流程办理:出具参保缴费凭证、转移接续申请、发联系函、转出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转移基金包括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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