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利和国家的选举制度。选举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利是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利的更要标志。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采用各种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1)、必须具有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
所谓破坏选举,是指以各种方法扰乱、妨害整个选举活动包括选民登记、提出候选人、投票选举、补选、罢免等正常的进行。
(2)、破坏选举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活动中,即破坏的是各级权力机关的选举活动。如果不是发生在其中,而是在选举开始以前或者结束以后以及是在选举权力机关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以外的选举,就不属于本罪的破坏选举。
(3)、破坏选举的行为还必须属于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仅有破坏行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有些破坏选举的行为,如有意不真实地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变更、伪造、虚报选举结果的,只能由选举工作人员才能实施,因此,不是选举工作人员的不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出于破坏选举或妨害选民、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利的目的。犯罪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有的是出于给自己或自己亲友争取选票,有的是想阻止自己不满的候选人当选,也有的是对选举工作有意见等等。不同的动机,不影响定罪。过失不构成本罪。
一、贿选村长构成什么罪
不构成犯罪,但是构成违法行为,会受到行政处罚,撤销吊销非法所得,破坏选举罪指的是行为人在破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选举的活动,贿选村长构不成破坏选举罪但是能构成违法行为,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的相关规定,会受治安管理规定处罚。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是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的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并且由乡级或者是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据相应的规定给予处罚。也就是说,单纯的贿选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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