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聚众斗殴罪的量刑幅度的规定是构成聚众斗殴罪的,一般会被判处一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且会根据犯罪行为而决定量刑标准。聚众斗殴罪构成要件是主体能够承担刑事责任、存在故意犯罪的行为。
一、浙江省关于聚众斗殴罪的量刑幅度是如何规定的
浙江省关于聚众斗殴罪的量刑幅度规定如下:
1.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三次以上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造成一人轻微伤的,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造成一人轻伤的,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
(3)聚众斗殴双方人数五人以上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单方人数十人以上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纠集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二、聚众斗殴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
三、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的区别
1.起因与表现形式不同;
2.对暴力的要求不同。聚众斗殴罪对暴力的程度没有特别的要求,只要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即构成本罪。寻衅滋事罪则对暴力有特别要求,即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等等;
3.惩罚对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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