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故意失踪能报警:
一、夫妻一方如果是故意玩失踪离家出走,那不算失踪,报案应该也是可以的,失踪四十八小时后可以到户籍地派出所报案,但寻找主体为家属,公安机关协助寻找,不立案,不调查,要以人失踪或离家出走的事实报警;
二、公安机关对失踪案立案须具有6个方面的显著特征:
1、失踪现场有明显被侵害痕迹的;
2、人与机动车同时失踪或携带大量财物失踪的;
3、有证人证明失踪人员遭到侵害的;
4、失踪人员失踪前与其有重大矛盾纠纷的;
5、未满14周岁失踪,超过48小时的;
6、失踪原因不明、超过3个月未归的。
夫妻一方失踪,一方如何成功离婚
夫妻一方失踪,对方如何成功离婚
张女士咨询:我与郑某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2007年生育一女,2008年5月,郑某外出做生意,但此后音讯全无。我们经多方寻找和打听,均无法得知其去向。为过上正常的婚姻家庭生活,我想与郑某离婚,其应如何操作?
陈*婷律师: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失踪或下落不明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法院受理后,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被告,如被告仍未找到,法院则以缺席判决的方式作出是否准予离婚。被告下落不明或失踪满两年的,法院会判准予离婚;对于下落不明或失踪未满两年,又无其它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法院会判决不准离婚。
虽然法律赋予了夫妻一方以上权利,但根据笔者多年实务经验,很多法院考虑到婚姻关系是一种依附人身性质的法律关系,一旦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即使错判,也无法通过重审方式恢复婚姻关系,因此为防止起诉离婚方恶意离婚或独占财产等而故意隐瞒对方踪迹,一般在立案受理和判决时都十分谨慎和保守处理。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以起诉离婚方无法提供对方当事人的住所为由而不予受理,即使受理了,又以各种理由一再延长审判期限,或不判决离婚。对于那些恶意失踪遗弃家庭成员的人,这种做法过分保护了他们的利益,反而令无过错的起诉离婚方无法解除婚姻关系并重新组织正常的婚姻家庭。
因此,针对此类型案件,离婚起诉方一定要请有经验的律师作为代理人介入诉讼,律师通过诉讼技巧解决以上实际问题.例如解决被告的住所地问题,一种方法是,如果被告有联系方式,但无固定住所的,就如实把被告的联系电话写在诉状上,地址写为原告的住址,这样一来,被告在接电话后,迫于法律的威力,一般也会主动到法院去拿传票;其二是,明确知道被告在外省务工的地址,这种情形就直接在诉状中将其现住地列为“文书送达地址”,由法院邮寄送达;其三是,又不知电话,又不知在外的住址的,只有将被告住址列为其父母所在地址,因为法律规定,同住的成年家属可以签收传票;其四是,上述情形都不管用的,只有在诉状中将被告住址列为原告的住址,在法院无法送达时,再要求法院公告送达,而公告送达实际上是推定送达,即只要在省级报刊上公告时间一届满,就推定已经送达给被告。律师还将适当运用相关证据,可引导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一旦证实杳无音讯者为恶意失踪或下落不明,就会判决准予离婚。
《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第十二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和投案自首等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拒绝、推诿,并分别情况处理:
(一)对于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受理,及时处理;
(二)对不属于管辖范围内的事项或者管辖范围不明的,应当先行受理,然后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不属于管辖范围的事项,但情况紧急的,应当依法采取紧急措施后,再进行移交并记录在案;
(四)跨辖区执行任务时,除紧急情况外,应当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请求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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