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违建可以只予罚款,不予强拆:
1.不影响他人生活的小型非法建筑;
2.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设但征得村内半数村民同意的非法建筑;
3.属于农民唯一居住之所的非法建筑。
违建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批准范围、内容施工的建筑物,不合乎法律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存在法定许可情形的,可以只予罚款。
关于违建强拆的最新规定
关于违建强拆的最新规定如下:
1、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若是逾期不拆除的,将可能会被强制拆除。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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