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一)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主体要件:主体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
(四)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哪些标准下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才立案
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数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
2、因其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行为造成了2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四十三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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