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是由当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庭进行裁定。根据监狱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依法减刑时,是由各个执行机关提出的建议书。根据判处的刑罚不同,分别由不同的人民法院进行裁定:对于死刑并缓期两年执行的犯罪嫌疑人的减刑由当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建议书裁定。
刑事案件申诉是否加刑
关于再审可否加刑,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在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13)第三百八十六条有规定: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根据上述规定,再审是否可以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可以分为两类情况:一、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再审可以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检察院针对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的抗诉,相当一部分是经过复查被告人的申诉之后,支持被告人的申诉而提出的,在这种有利于被告人的抗诉中,再审可否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暂无定论。二、检察院抗诉以外的案件,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简单来讲就是原则上不得加重,只要没有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是不能加重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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