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为了营造良好的社会关系,法律是提倡并且鼓励债务人提前偿还所借款项的。在通常情况之下,债务人应当在债务履行期限内履行债务,也就是说,债务人不能迟延履行,也不建议提前清偿。如果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但是,这只是原则性的规定,现实生活当中存在例外情况:如果债务人的提前清偿行为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不得拒绝。
如出借人不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但出借人应同时注意,此时借款人如有资金,但碍于此条款限制而不能及时还款,将增大回笼资金的难度。
律师补充: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七条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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