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房公积金非住房消费类提取
时间:2023-04-22 21:52:09 45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提取范围

①职工离退休;

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③出国定居;

④职工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⑤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未再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⑧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

(二)提取申请时间及提取额度

符合以上提取条件,即可申请提取。

①②③⑤⑥⑦⑧一次性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

④可提取申请截止上月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以百元为单位);

(三)提取证明材料

身份证明材料:

①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②需同时提取配偶方住房公积金的,应出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结婚证;

③委托他人办理的,代办人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单位统一办理职工提取的,应出示单位介绍信、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提取证明材料如下:

①职工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县级以上劳动部门相关审批手续。

②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和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③职工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注销原因为出境定居)。

④职工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当年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金领取证》。

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职工失业证明、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未再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应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职工失业证明、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⑦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书、遗赠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⑧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应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本人户口薄原件。

(四)相关提示

①职工申请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②无联名卡职工需出具单位签字盖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中心网站下载),托管职工需出具《成都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原件;

③注:农村劳动者是指:

1、户别为农业家庭户口2、职业为农业劳动者,

3、公安部门出具农业户籍证明4、未征地农转居符合以上4种情况之一的即为农村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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