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孩子可以归父亲抚养,需要符合的条件如下:
1、子女两周岁以下,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
2、子女两周岁以下,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的;
3、子女两周岁以下,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生活的;
4、已作绝育手术的;
5、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6、八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父亲生活的。
抚养,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包括哺育、喂养、抚育、提供生活、教育和活动的费用等。
夫妻离婚孩子抚养权归谁
夫妻离婚孩子抚养权归谁,确定抚养关系时十周岁以上子女意见应被考虑。
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有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一般遵循以下规则: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不宜履行抚养义务的疾病或不尽抚养义务等情形的,可随父方生活;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那么对“存在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的”和“一方无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可以优先考虑子女随其生活;
3、未成年子女已满十周岁以上,在确定抚养关系时可以考虑该子女意见;
4、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
案例分析
2006年3月,郭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陈某,双方自由恋爱很快成立了家庭,2006年,陈某生下儿子小郭,2010年双方因感情不和,陈某带着小郭住到了娘家,2014年,陈某告诉郭某自己想离婚,于是双方就离婚事项进行了协商,双方对财产及其他问题都无争议,便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时孩子由陈某抚养,郭某定期出抚养费。但2014年年底,郭某在探望孩子时,孩子表示,小郭自己表述想和郭某一起生活,而陈某认为,虽然离婚时孩子由自己抚养,郭某与儿子生活时间不长,无法尽到抚养责任,不同意。但郭某认为,孩子现在长大了,明确表示想和自己一起生活,难道就没有选择权
律师在听取郭某的陈述后表示,小郭虽然由陈某抚养时间较多,且双方离婚时约定由陈某抚养,但按有关规定,10周岁的孩子可自己选择跟谁过。虽然小郭出生后,小郭的饮食起居基本由陈某负责,也一直由陈某抚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郭某和陈某离婚时虽确定小孩小明由陈某抚养,但离婚后郭某实际一直同陈某共同生活。郭某的小孩现在已年满10周岁,明确表示愿意跟随父亲郭某生活,郭某又有抚养能力,故小郭可以变更要求父母的抚养权。且小郭本人愿意和郭某一起生活,在确定抚养关系应当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同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故小郭有权要求自己和郭某一起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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