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逐出境和限期离境的条件
时间:2023-03-06 09:51:24 39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驱逐出境的适用条件

限制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新确立的附加处罚,适用这种处罚应当注意:

第一,适用对象仅限于外国人,不适用于我国公民(包括华侨)。这里的外国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和无国籍的自然人。由于我国不承认公民的双重国籍,因此,加人了外国国籍的中国公民不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也属于本条规范的主体。

第二,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属于附加处罚,可以在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的同时附加适用。对于该项附加处罚是否可以单独适用,本法没有明确。《刑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驱逐出境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本条规定没有明确独立适用,仅规定可以附加适用,我们认为这一规定排除独立适用。

第三,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的不同。限期出境是指给被处罚人一个明确的出境最后期限,限其在规定的最后期限到来之前离开,并不对违法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而驱逐出境则可以对当事人采取强制带离等强制措施。一般说来,当事人如果在接到限期出境的处罚决定后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离境,则可以采取驱逐出境。此外,这里的驱逐出境与《刑法》经三十五条规定的驱逐出境的性质是不同的,《刑法》规定的驱逐出境是一种刑罚措施,而这里的驱逐出境仍然是一种治安管理处罚措施,性质上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

二、驱逐出境的适用方式

一是独立适用。它是针对那些犯罪情节比较轻,但又不宜继续滞留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没有必要判处主刑的,可以单独判处驱逐出境。

二是附加适用。它是针对那些犯罪性质比较严重、判处了主刑或者其他附加刑的外国人,可在主刑执行完毕后适用驱逐出境。

一、什么是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适用于哪些人?

1、限期出境,就是由公安机关责令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在规定的时限内离开我国国(边)境。限期出境属于责令自行离境,但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可以监督其离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置遣返场所。

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外国人实施拘留审查的,应当在24小时内将被拘留审查的外国人送到拘留所或者遣返场所。

由于天气、当事人健康状况等原因无法立即执行遣送出境、驱逐出境的,应当凭相关法律文书将外国人羁押在拘留所或者遣返场所。

第三十三条外国人被决定限期出境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应当在注销或者收缴其原出境入境证件后,为其补办停留手续并限定出境的期限。限定出境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

2、驱逐出境,就是强迫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离开我国国(边)境,是比限期出境更为严厉的一种手段,需要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将其强制押解出境。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只适用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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