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改变,但需要对方同意。夫妻离婚后,未经对方同意,单方面决定变更子女姓名是不对的。对于单方面决定子女姓名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恢复子女原名。在1981年8月14日[81]法民字第11号《关于变更子女姓氏的复涵》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夫妻双方离婚后,未经对方同意,单方面决定变更子女姓名,这是不对的,对于单方面决定子女姓名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恢复子女原名。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十九条规定,虽然是针对父母单方面将子女姓氏改为继父或继母姓氏的具体情况,但其依据和确立的是一个基本原则:父母无权单方面将子女姓氏改为第三人姓氏。根据这一原则,单方面改变子女姓氏是无效的,行为人承担的民事责任是恢复原状,即恢复子女姓氏。
离婚后怎么给孩子改名字
《民法典》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也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父母离婚,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年满十八周岁后,有权自主随父或母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因此,离婚后孩子改姓,不经过对方同意,抚养孩子一方是无权单独更改的,就算更改了,对方也有权利起诉变更,到时候还得改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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