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机关是否有权采取强制措施
时间:2023-06-18 15:51:16 27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国家安全机关是否有权采取强制措施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与公安机关享有同样的职权,所以有权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立案标准

(一)背叛国家罪:是指与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3到10年有期;对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三)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武装叛乱、暴乱罪: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五)颠覆国家政权罪: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七)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上述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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