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15年养老保险,到退休年龄终于可以领养老金了。可拿到养老金那一刻,四川省乐至县的一群老人怎么也高兴不起来。按照当初社保部门明示的计算公式,他们该拿的养老金并不只这些。当地社保部门的解释是,由于实行了新的养老金计发政策,过去的算法失效了。(《中国青年报》3月23日)对此,社保专家称,社保部门的做法是合理、合法的。参保人员2010年退休,国务院的新政策早已生效,自然应按新政策执行。而法学专家则认为,百姓基于“合理依赖”原则相信政府是没错的,政府应依照诚实守信原则赔偿群众相应损失。那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乐至县部分老人的养老金“缩水”呢?
从报道中很难看出养老金“缩水”的全部原因,但有一点十分明确,那就是乐至县有关部门涉嫌利用政策更新迟缓,在国家新养老金政策已经实施、旧养老金政策已明令废止的情况下,还使用依据旧政策编印的宣传材料进行养老金参保宣传,从而给当地百姓以误导,产生错误期待。这说明基层政府的错误是明显的,责任完全在当地政府,不应由参保人承担不利后果。
另外,社保专家及当地职能部门都以新政策明令废止旧政策为由,拒绝给部分老人的维权以任何救济。这在我看来,是一种机械性、简单化执行政策的做法,明显违背我国关于法律适用的基本精神。固然,无论是国务院国发[2005]38号文件还是四川省贯彻实施上述文件的通知(即川府发[2006]13号文)都规定,“已有规定与本决定(通知)不一致的,按本决定(通知)执行”。但不能把它理解为新政策实施后一律按新政策执行,因为它所解决的仅仅是同类文件的内部协调一致,而非解决政策性文件的生效问题,更不涉及新文件的溯及力问题。而按照我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新法是不溯及既往的,除非“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
笔者详细查阅并认真比较国务院和四川省的两个文件后得知,四川省乐至县部分老人养老金出现缩水问题,根本原因不在于当地职能部门所称的“国家政策变动”,而在于四川省在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时让政策打了折。国务院国发[2005]38号文件对于类似乐至县部分老人的情况有着明文规定,即“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过渡办法,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而在川府发[2006]13号文件中却只字未提过渡问题,正是因为地方政府在新旧政策衔接问题上,采取了过于简单化的处理方法,才留下后患,从而出现了矛盾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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