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评估可分为,控股型股权投资评估,非控股型股权投资(少数股权)评估,具体如下:
一、控股型股权投资评估
1.评估思路
(1)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后再测算股权投资的价值
(2)对被投资企业整体评估,基准日与投资方的评估基准日相同
2.不能够将被投资企业的资产和负债与投资方合并,而应该单独评估股权投资的价值,并记录在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之下
3.评估人员评估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应当在适当及切实可行的情况下考虑由于控股权和少数股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或折价。资产评估人员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是否考虑了控股权和少数股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非控股型股权投资(少数股权)评估
1.对于非控股型股权投资评估,可以采用收益法。
(1)对于合同、协议明确约定了投资报酬的长期投资,可将按规定应获得的收益折为现值,作为评估值
(2)对到期收回资产的实物投资情况,可按约定或预测出的收益折为现值,再加上到期收回资产的现值,计算评估值。
(3)对于不是直接获取资金收入,而是取得某种权利或其他间接经济效益的,可通过了解分析,测算相应的经济效益,折现计值
2.对于明显没有经济利益,也不能形成任何经济权利的投资则按零价值计算。
3.在未来收益难以确定时,可以采用重置价值法进行评估。
即通过对被投资企业进行评估,确定净资产数额,再根据投资方所占的份额确定评估值。
4.如果进行该项投资的期限较短,价值变化不大,被投资企业资产账实相符
可根据核实后的被投资企业资产负债表上净资产数额,再根据投资方所占的份额确定评估值。
另外,非控股型股权投资也可以采取成本法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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