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更法定代表人债权债务申报公告
经我公司股东会决议,现由xx-x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xx-x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一职。
特此申请变更事宜。
xx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因严重亏损,现拟进行重组处置。为保护债权人利益,经研究决定对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债务进行清理和统计,并在此基础上签署债权债务确认文书,请各债权人自本公告首次刊登之日起30日内,向本公司申报债权(已在公司进行债权确认的除外),现将债权申报及确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申报人为本公司的各类债权人,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出借人、担保权人、工程承包人、材料供应商、已经提起诉讼的原告方等;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享有债权的个人及单位。
(2)各债权人需提交的申报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①债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②债权人申报债权所依据的合同、协议、收据(收条、欠条)、发票、汇款或存款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3)请各债权人到达现场后按公司要求据实填写债权申报书。
(4)各债权人申报债权后,本公司将尽快核实,在此基础上与经确认的债权人签署债权债务和解清偿协议。
(5)风险提示:请各债权人按本公告内容积极申报债权,如因逾期申报或漏报、瞒报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将由其本人负责。
(6)债权申报时间:本公告首次刊登之日起30日内,工作日的上午9:00至下午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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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xx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权转让纠纷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1、债权转让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
对债权转让债权人转让债权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讲,新的债权人即受让人将取代原债权人即转让人的地位而成为诉讼当事人,原法律关系消灭,而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关系。在此情况下,新的债权人提起的诉讼,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债权转让地域管辖的特殊原则
所谓债权转让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诉讼标的或标的物所在地确定管辖,也就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样规定,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特殊原则,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合同履行地也是法官审查确定管辖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
3、债权转让协议管辖的原则
协议管辖也叫约定管辖,是反映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前双方解决争议管辖问题的真实意思。由此可见,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遵循双方协议约定。也就是说债权转让转让人与债权转让债务人之间签订的管辖协议,同样也适用转让人与受让人。因此,这样就更能体现我国民诉法双方当事人约定协议管辖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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