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居民申请办理港澳通行证的申请对象为持有伊春市常住户籍的居民。
申请材料为:
1、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2、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
3、委托办理签注的,受托人须交验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委托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及受托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方式为:
1、申请人本人到伊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接待大厅提交申请;
2、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团队旅游类签注的申请人,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签注种类分为: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办结时限为: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15个工作日;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10个工作日。具体事宜可咨询伊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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