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赌博参与人以财物作为赌注比输赢的结果必须具有偶然性。例如,日本刑法理论将赌博分为博戏和赌事两类,博戏是指胜败部分取决于偶然因素、部分取决于当事人能力的情况;赌事则指胜败完全取决于偶然因素的情况。日本判例也指出,无论是赌事还是博戏,由于其存在或者残存决定胜负的偶然因素,因此均具有可罚性。
2、赌博标的物即赌注必须是财物,如货币、股票、房产、债券等。
3、赌博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我国刑法第303条规定构成赌博罪的主观要件为“以营利为目的”。
一、提供赌资怎么认定
(一)现场查获的用作赌注的款物,应当视为赌资,其中的筹码应当折合为当量的款物;
(二)有证据证明参赌人员曾用随身携带的款物作为赌注、换取筹码,或者将赢取的款物随身携带,但无法查明具体数额的,可以将其携带的款物全部视为赌资,但其携带的款物与其他参赌人员携带的款物相差悬殊,或者与赌注明显不成比例,且能够证明该款物确有正当用途的除外;
(三)在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赌博活动中,分赌场、下级庄家或者赌博参与者在组织或者参与赌博前向赌博组织者、上级庄家或者赌博公司交付的押金,应当视为赌资;
(四)赌博现场没有赌资,而是以筹码或者事先约定事后交割等方式代替的,赌资数额经调查属实后予以认定个人投注的财物数额无法确定的,按照参赌财物的价值总额除以参赌人数的平均值计算;
(五)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活动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总点数乘以每个点数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六)进入赌场参与赌博的人员提存于某特定地点的款物,在尚未用作赌注或者换取筹码的情况下,不宜视为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有证据证明参赌人员用其中部分款物作为赌注或者换取筹码的,作为赌注或者换取筹码的部分为赌资,其余部分应视为专门用于赌博的款物。
二、博小赌到底是违法的还是犯罪的?
小赌的情形、金额等若是达到赌博罪的立案标准则构成刑事犯罪。
小赌一般是违法行为,但是,小赌是否构成犯罪,主要看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对于多次参加赌博,但输赢不大,并没有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或者行为人提供赌场、赌具,但本人未从中获利的,均不能认定为赌博罪。如果是情节严重的,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赌博者或者提供赌博场所的人相关处罚。
很多亲戚朋友、邻居之间偶尔也会赌博,也有输赢,但输赢不大;有些人经常聚众赌博,但涉赌数额都很小,参赌人也不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的。此情节应视为违法行为,可给予治安处罚等行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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