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份,家住临沂某乡镇驻地的宋某,见其邻居王某从货车搬运货物人手不够,就过去帮忙,当时王某也没有表示反对。但不幸的是,在搬运货物过程中,宋某被货物刺穿了右手。为此,宋某花去医疗费用2500元。宋某多次找到王某要求其承担部分医疗费用,但王某认为自己没有让宋某帮忙,是宋某自愿帮助搬运货物的,后果应自负。为此,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承担医疗费用2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了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从车上搬运货物本身存有一定的危险性,对于搬运的人来说,对自己和周围的人都应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原告宋某本身也存在一定过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遂判令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宋某损失1500元,宋某自行承担1000元的损失。(闫珊珊
王守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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