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微信群虽为网络虚拟空间,但已成为人们工作、生活密不可分的交往工具。微信群、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微信群和朋友圈等网络空间同样需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能为所欲为、不加节制。在微信群、朋友圈中损毁他人名誉,构成网络名誉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对在网上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发表不当言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律师补充:
“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在不了解事情真相和全局的情况下恣意发表贬低他人的言论,用恶意揣测的言语去中伤他人,捏造事实去侵害他人名誉,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情节严重的甚至会受到刑事手段的制裁。
提醒广大微信用户,切记谨慎言论、文明用语,别让沟通的工具,变成侵权的帮凶。即使双方存在矛盾、纠纷也应当寻求合理正当的途径去解决。
微信群非法外之地,切记文明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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