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审终审制度是一起案件经两级法院审判终结的制度。两审终审制度主要针对民事权利义务纠纷的诉讼案件。这里强调诉讼案件。法院审理的案件分为两类,一类是需要经过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的诉讼案件,另一类是非诉讼民事案件,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具体纠纷,请求法院确认一定事实状态。我国两审终审制度有四个例外: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是一审终审。2、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经过死刑审查程序依法批准后,判处死刑的判决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4、民事诉讼中的小额诉讼程序。
两审终审制的规定是什么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当事人对二审判决或裁定不服不能再提起上诉。这正是我国两审终审制的体现。两审终审制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即使不服也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提出抗诉。也就是说,地方各级法院对于按照审判管辖权的规定对由它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做出判决或裁定以后,若当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若同级的检察院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抗诉。上一级法院有权受理针对下一级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上诉或抗诉,有权经过对第二审案件的审理,改变或维持第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这时,上级法院的第二审判决、裁定,就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实行两审终审制有利于及时纠正错误的裁判,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由于两审终审审级不多,可以方便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防止案件因久拖不决而影响结案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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