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债务人转移财产手续?
时间:2023-07-08 08:30:43 35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行政干预协助讨债,这种方式主要运用在债务人有一份不错工作的情况下,行政干预是借助债务人上级的力量;二、向法院诉讼,我国法律以公平公正为原则,并且都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以向法院诉讼的方式收回欠款不仅绝对符合法律规定,而且通过财产保全等国家强制力能保证债权的实现;三、行使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

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有哪些

表现

1、欠款期间恶意转移财产的表现

(1)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执行阶段期间恶意转移财产的表现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这其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民法典对如何申请冻结债务人资产没有规定,而民事诉讼法规定,债务人有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行为的,债权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债务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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