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信用卡的罪名定性
时间:2023-02-04 17:43:53 29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到底是归属于盗窃罪还是归属于信用卡诈骗罪?根据《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盗窃信用卡就是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使用信用卡就是用信用卡购买商品、在银行或者自动柜员机上支取现金以及接受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盗窃信用卡有明显的盗窃罪的主要特征即秘密窃取,而盗窃罪的犯罪客体是侵犯财物的所有权,而财物应当包括具有价值与管理可能性的物品,信用卡也是一种有价凭证,是财物的一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但是盗窃信用卡犯罪中还有试用这一行为,使用即为冒用,有诈骗的性质,是银行误认为是合法持有人而主动交付财物的行为,因此盗窃信用卡并非单一的定性,而是盗窃与诈骗的结合,属于信用卡犯罪的范畴。

一、上不用数罪并罚的情形有哪些?

不用数罪并罚的情形有:为走私而骗购外汇的,为骗购外汇而伪造有关公文的;使用破坏的手段盗窃数额较大财物,又毁坏大量财物的;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以盗窃罪论处;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私拆、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

二、盗刷赔偿规定是怎么样的

盗刷赔偿规定是需要将盗刷的数额全部返还给受害者,至于刑法当中的处罚规定是判处罚金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盗刷信用卡是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看数额。

如果是盗窃并使用的,涉嫌是盗窃罪。(注意刑法196条最后一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罪数额较低就可构成。

如果是伪造信用卡的,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比如捡到别人的信用卡使用的),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冒用信用卡,数额达到5000元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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