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要的材料
1、起诉书(一式三份);
2、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孩子出生证明;
3、证明感情确实破裂的证据(例如证人证言、对方家暴、赌博、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据);
4、财产分割相关证据(例如房产证、存折、汽车、公司营业执照、股权比例证明和其他财产清单)。
(二)管辖法院
1、一般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诉讼流程
1、调查收集证据;
2、准备诉讼相关材料;
3、带齐材料到法院立案;
4、若对方有转移财产可能的,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5、庭前询问或开庭,如果案件复杂,可能需要开几次庭,如果需要的,还可以进行补充证据;
6、审结宣判,拿调解书或判决书。
一、两夫妻感情破裂一方不肯离婚如何处理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就被告是离婚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但是,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法院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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