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醉驾处理。在这种情况下的逃跑行为并没有单独加入法条,也就是不能以逃跑行为作为加重处罚的依据。相反,把车扔了的这种逃跑更说明驾驶员醉得厉害,丧失了基本的思维能力。
一、把停着的车划了算肇事逃逸吗
把人家车刮了跑了就是肇事逃逸,会被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扣12分,可并处15天以下拘留。因为把人家车刮了,为逃避自己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而逃跑的行为,就是属于肇事逃逸。
但如果可以证明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而离开事故现场的,不是肇事逃逸。
二、脱逃罪犯罪构成主体要件是什么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逃离羁押、改造场所。羁押场所主要是指看守所。改造场所主要指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少年犯管教所等。另外,押解犯罪分子的路途中,也应视为监管场所范围。譬如,被逮捕的罪犯在被押送至人民法院应诉受审的途中脱身逃跑的,被判刑的罪犯在被押解至劳改机关关押的途中,跳车、越船脱逃的均是脱逃行为。行为人的逃跑方法有使用暴力脱逃与未使用暴力脱逃两种,未使用暴力脱逃,是指行为人寻找机会,创造条件,乘司法工作人员不备而逃跑。使用暴力脱逃,是指行为人通过对司法工作人员施以殴打、捆绑等暴力行为,或者威胁、恐吓等胁迫行为,而摆脱其监管控制。从人数上看,有单个人逃跑的,也有数人共同逃跑的。无论采取什么形式脱逃,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脱逃的形式属于量刑情节。但是,如果脱逃中犯有重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的,应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罚。对于多数人集体脱逃的,应按共同犯罪论处。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依照本法与刑事诉讼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即是依法被拘留、被逮捕的未决犯;或者是已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正在劳改机关服刑的已决犯。只有上述两种人才能成为本罪主体。被行政拘留或劳动教养的人逃跑的,不构成本罪。
三、8种不得缓刑的醉驾情节
8种不得缓刑的醉驾情节:
1.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
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
3.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中型以上机动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4.无驾驶汽车资格的;
5.明知是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牌证的;
6.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
7.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8.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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