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受害人承当赔付责任,赔付之后,保险公司享有向侵权人追偿的权力。依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有涉及保险赔偿的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要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补偿。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情况是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发生交通事故后的保险理赔的方式
保险公司在出险后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户理赔有两种方式:赔偿和给付。
赔偿与财产保险对应,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财产出险时的受损情况,在保险额的基础上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的赔偿。保险赔偿是补偿性质的,即它只对实际损失的部分进行赔偿,最多与受损财产的价值相当,而永远不会多于其价值。
而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因人的生命和身体是不能用金钱衡量的,所以,人身保险出险而使生命或身体所受到的损害,是不能用金钱赔偿的了的。故在出险时,保险公司只能在保单约定的额度内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即人身保险是以给付的方式支付保险金的。
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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