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的变更是否对法人造成损害
时间:2023-05-07 19:01:56 13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公司章程的变更是否对法人造成损害p>通过公司章程的变更,也是对法人的一种法律监督和保护,使法人在法律的保护下正常运作。公司章程确定后不得变更。如有变更,必须执行非常严格的程序

(1)提议修改公司章程

一般情况下,董事会提议修改。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的决策机构。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公司章程的执行、变更情况有较好的了解,对公司章程的修改有积极的建议。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但是,修改公司章程事关公司发展大局,不得在闭会期间以临时议案提出。董事会怠于对公司章程提出修改的,股东可以提出修改。董事会不主持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会议。代表有限责任公司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可以提议持有,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2)将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通知股东

公司章程的修改属于股东大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临时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通知义务的承担主体一般是董事会。但是,监事会或者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时,应当发出通知。(3)股东大会决议一般来说,修改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属于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一百条规定了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的权力。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修改,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修改,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在某些情况下,公司章程的修改不需要股东大会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份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本章程修正案无需股东大会表决。(四)经类别股股东同意,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记名股票、无记名股票和其他种类的股票。当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该类别股份股东的利益时,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修改公司章程须经类别股股东批准。(5)股东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具体章程的变更须经主管机关审批股东大会决议应当经主管机关批准,具体章程的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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