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案立案标准是: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骗领信用卡诈骗案件的处理问题
对于骗领信用卡透支案件,能否以信用卡诈骗罪认定判罪,争论不一。有的认为,骗领信用卡进行大量透支的也是恶意透支的一种形式。因为采取提供假证明、假身份证的欺骗方法办理信用卡,然后进行大量透支,其行为本身就足以证明是进行恶意透支。也有的同志认为,它不属于恶意透支行为,因为主体不符。恶意透支是指合法持卡人的超额消费行为。骗领信用卡,持卡人的身份是非法的。对于骗领信用卡并进行巨额透支的行为,可作为普通诈骗罪处理。多数同志认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骗领信用卡透支诈骗的案件可区分情况作出处理:(1)骗领信用卡尚未使用或透支的,应根据已经实施的行为的性质与情节,分别以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罪,或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以及诈骗罪(预备犯)论处;(2)骗领信用卡并已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数额较大的,可以诈骗罪论处。(3)骗领信用卡并已超过规定的限额或期限透支,数额较大的,经银行查找发现持卡人后,经发卡银行催收,仍无法归还或拒不归还的,则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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