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如果是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不需要处罚;如果是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按照其所构成的罪名进行处罚。
未成年人犯罪的总体趋势
(一)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呈上升趋势。2001年-2003年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未成年人案件29案48人,起诉27案46人,相对不起诉2案2人。其中2001年受理未成年人案件7案12人,2002年受理未成年人案件9案15人,2003年受理未成年人案件13案21人。起诉后法院判决情况是:2001年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未成年案犯共12人,占该年度法院判决案犯总数的7.8%;其中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4人,占该年度法院判决案犯的2.6%;2002年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未成年案犯共14人,占该年度法院判决案犯总数的8.9%;其中,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6人,占该年度法院判决案犯的3.81%;2003年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未成年案犯共20人,占该年度法院判决案犯总数的13.2%;其中,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9人,占该年度法院判决案犯的5.94%。从统计数据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呈逐年上升趋势。
(二)在犯罪年龄上呈现低龄化趋势。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年龄段的未成年人犯罪,2001年为2人,2002年为4人,较上年上升200%;2003年为7人,较上年上升57%,呈逐年上升趋势。这一年龄段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所占比例分别是:2001年为16.7%;2002年为26.7%;2003年为33.3%,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犯罪向年龄低龄化发展的趋势。
(三)暴力犯罪、侵犯财产犯罪逐年上升。
2001年至2003年间,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与侵犯财产犯罪均呈现逐年上升趋势。综合三年间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与侵犯财产犯罪有关数据,暴力犯罪已由2001年的58%,上升到2002年的60%,2003年发展到67%,逐年上升趋势明显。侵犯财产犯罪也由2001年的75%,上升到2002年的80%,2003年发展到81%,同样呈现逐年上升趋势。值得重视的是,未成年人犯罪中既属于暴力犯罪,又属于侵财犯罪的抢劫罪,所占比例较大,(2001年4人,2002年6人,2003年10人)三年间占到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41.67%。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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