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产假期间工资和社保缴纳的规定解析
时间:2023-07-07 11:34:19 10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未缴纳社保违反劳动法第几条

未缴纳社保违反劳动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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