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复核会不会加重责任
时间:2023-02-24 17:51:02 45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是申请人提出的,如果事实是申请人的责任比较重,原先定责偏轻的话,可以加重申请人责任的。而且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核,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一、交通事故责任书的概念

交通事故责任书,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后所作的技术性结论,该结论不具有拘束力和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责任书是一种证据。作为证据,当事人可以就交通事故责任书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提出质疑,法院应依证据规则审查其效力性及证明力,若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存在错误,法院不应采信该证据,而应以自己审理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根据。

二、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后逃逸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理

肇事者违章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此时肇事者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肇事者为逃避法律的追究而驾车逃逸,但没有因逃逸而造成严重后果。这种情况符合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加重处罚情节,对肇事者应处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一般包括以下三种:

1、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害人得到其他人的及时救助而脱离危险,从而没有造成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后果。

2、虽然在逃逸过程中已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如行为人肇事当时就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将被害人装成重伤并且濒临死亡,而没有任何挽救生命的可能性。而行为人驾车逃逸后被害人最终死亡。此种情况下被害人死亡是行为人先前肇事行为的结果,并非肇事者逃逸造成的,因此不属于刑法第133条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当然也不应当使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档次。只能按照第133条的第二个量刑档次予以处罚。

3、行为人肇事将他人撞成重伤,但并不具有使其死亡的现实危险性。比如行为人逃逸后被害人在被抢救途中再次发生交通事故直接被撞死,或者由于医生的严重不负责任或意外事件致使被害人死亡。这种情况下,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的因果关系进程因其他因素的介入而中断,行为人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责任已经转移到其他因素的责任范围之中。此时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只是被害人死亡的条件而并非原因,让肇事者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负全部责任有违公平。因此此种情况也不属于刑法第133条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也只能按照第133条的第二个量刑档次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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