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女婴致死怎么处罚
时间:2023-04-25 14:41:07 23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事件回顾:

台湾1岁女婴被保姆虐死,头部遭重创。台中市1岁2个月大的林姓女童,疑因遭无照林姓保母殴打施虐,1月31日送医救治,因伤势严重,一度无生命迹象。昨日上午,林父与医师讨论后,决定下午拔管。

林姓女童1月31日傍晚因头部遭重创送医,保母声称是喂奶时手滑,才不慎让女童摔到地上。林父质疑,女儿身上陆续出现不明瘀伤,此次还有­内出血状况,质疑案情不单纯,检警介入调查中。

林父表示,女童已于下午1时15分拔管,遗体放置于台中生命礼仪管理所,等待检警相验。他指出,农历年节将至,本来帮妹妹准备了新年要穿的新衣、新鞋,刚刚在帮她梳洗后也全部换上了,希望妹妹一路好走。

林父称,送医当天,女儿已经呈现死亡状态,经院方人员抢救,打了强心针后,恢复心跳。但呼吸仍须依靠呼吸器维持,是否能再醒过来,就连医生也表示没把握。他哽咽说,妹妹现在才1岁2个月,不忍心她小小的身躯,还要继续受苦,今天上午和医师讨论后,决定拔管放她走。

林父表示,今天来到加护病房,我告诉妹妹,伤害她的人已经被抓了,本来妹妹的眼睛是半开合的,听了我的话后,她的眼角泛泪光,眼睛才全部闭上。他表示,现在案子已经进入司法程序,希望检察官可以查明事件发生过程,还给家属一个真相、公道。

法条链接:《刑法》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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