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转让给债权人占有,并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优先受偿动产价款。第一条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继承人或者遗赠的,或者其法定继承人或者遗赠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按照担保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者质押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二条抵押物、质押物的价款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的,贷款人应当返还抵押人或者出质人。第三条拍卖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抵押权人依法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价款后,优先受偿。第四条借款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三)未经贷款人同意,擅自拆除、出售、转让、赠与或者重复抵押该抵押权、质权的财产或者权益的;(四)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挪用贷款的;(五)借款人拒绝或者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六)借款人与其他法人、经济组织签订损害贷款人权益的合同、协议的;(七)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的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的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坏而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抵押物大幅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押,借款人未按要求履行新担保或新抵押(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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