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规定,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有关禁止经营含有违法内容美术品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违反《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二)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的;
(三)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的;
(四)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的;
(五)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的。
此外,美术品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有侵犯他人著作权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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