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放弃房产可以反悔吗
时间:2023-03-07 18:22:24 14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离婚后未满一年的,因反悔原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法院受理有法律依据。离婚后超过一年的,不能再就财产分割协议进行反悔。

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协议反悔,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双方在离婚时达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存在欺诈和胁迫行为。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因此,当事人可根据上述理由分析在分割财产时是否存在有欺诈和胁迫行为。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韩某(男)与杨某(女)于2000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很好,2002年,韩某辞职下海经商,收入比以前大增,家里经济条件越来越好。但是,由于应酬很多,又经常往外地跑,妻子不在身边,韩某就包养了一个情人。2005年,此事被杨某发现,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同意。韩某自愿将家里全部财产给杨某,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了离婚协议,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事后,韩某想想觉得不公平,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审理中,韩某认为,离婚的显失公平,应当是无效的;杨某则认为,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有效的。最终法院判决,协议有效,驳回韩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

解释二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当事人请求法院撤销或变更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定理由是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而不包括显失公平的情形。因此,本案中,韩某如不能举证证明当初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其诉讼请求就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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