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应当在每月规定时间将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至公积金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专户。
二、单位汇缴人数、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发生变化的,单位专管员应当在缴存日前办理相关业务。
三、单位调整缴存基数或者缴存比例的,应当提交《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基数变更明细表或者《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比例变更/延期申请表。
四、单位因连续亏损两年以上申请办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比例变更/延期申请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书或者工会决议书、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业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
五、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届满,将自动恢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不能恢复正常缴存需要延期的,应在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期满前30日内重新申请。单位需要提前终止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状态的,应当在缴存日前提出申请。
六、因单位原因漏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可以申请补缴在降低缴存比例期间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降低比例部分。
七、单位以委托银行收款方式汇缴或者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交《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单位以前款规定方式补缴住房公积金,职工人数、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发生变化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基数变更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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