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藏、包庇罪属于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出现的妨害司法罪,我国刑法310条规定,对窝藏、包庇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将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出现的妨害司法罪归为一类,共有8条9个罪名。纵观此9个罪的刑罚,刨去限制自由刑与罚金刑不算,除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拒绝提供间谍证据罪,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有一个量刑幅度,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对于剩下的5个罪名都有两个量刑幅度,具有基本犯罪行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伪证罪,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打击报复罪都规定了第二个量刑幅度,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窝藏包庇罪的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有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窝藏、包庇的对象是危害严重的犯罪分子;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人数较多的;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时间较长,致使犯罪分子长期逍遥.法外的;多次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等等。关于“情节严重”如何认定,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尚未作出相应的规定,实践中各地认识不一,造成量刑的偏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把握:
1、从窝藏、包庇的对象看,符合下列四种对象条件之一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犯罪分子罪行严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正在被通缉的;犯罪分子正在被公安机关追捕,情况紧急的;犯罪分子是脱逃犯、越狱犯的。需要注意,对行为人“明知”的范围应限定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予以窝藏、包庇,不需要明知犯罪分子属于上述四类对象。
2、从窝藏、包庇的行为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严重”:行为足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正在进行的追捕的;在较长时间内持续不断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窝藏、包庇犯罪分子三次以上或窝藏、包庇犯罪分子三人以上的。
3、从妨害司法的后果看,符合下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因窝藏、包庇行为造成犯罪分子长期不能归案的;帮助犯罪分子逃往境外的;因窝藏、包庇行为至犯罪分子未能及时归案,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
综合上面所说的,窝藏包庇罪只要在没有正式的被判刑那么就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但前提一定要符合条件,如果存在累犯或者是比较严重的犯罪分子,那么就不能获得同意,所以,案件的处理也都是有法律依据的,这样的处理才能算是合理、合法的。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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