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满后,司法所会组织进行解除社区矫正的宣告。宣告是司法所工作人员来主持的,按照规定进行。司法所会针对社区矫正人员的不同情况,通知相关的部门、人民群众代表、缓刑期满的人员所在的单位、缓刑期满的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参加宣告。宣告事项应当包括:宣读对缓刑期满的人员的鉴定意见;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对宣告缓刑的人员,会宣布他们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需要再执行。县级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缓刑期满的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同时抄送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因此缓刑期满后需要办理的手续是拿到发放的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且送至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缓刑期满后再犯是累犯吗
缓刑犯不构成累犯,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既然没有执行,当然不符合刑罚执行完毕的规定。
从字面含义上理解,刑罚执行完毕的概念很清楚,不需要解释;对缓刑犯在考验期限内没有违法违规违反禁止令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的概念也很清楚,不再执行就是不必执行,没有执行。
《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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