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计划政策
时间:2023-07-07 19:35:25 19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自制订以来,对中国的人口问题和发展问题的积极作用不可忽视,但是也带来了人口老龄化问题。到21世纪初,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又做出了一些调整。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1、工作对象

离开户籍地以工作生活为目的的异地居住的成年人。

2、领导主管和配合部门职责

(1)县级以上政府统一领导本区域内的刘总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实行综合治理、落实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监督有关部门、建立信息采集通报制度。

(2)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制定规划组织实施、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的刘总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宣传教育、组织技术服务、指导节育措施、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生服务。

3、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职责

户籍地和居住地配合工作一居住地政府为主,户籍地政府予以配合居住地的工作包括:

(1)进行人口计生宣传教育;

(2)了解已婚育龄人员计生情况;

(3)组织提供避孕药具;

(4)定期为已婚育龄人员进行节育,优育及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4、婚育证明办理及生育服务登记

(1)婚育证明的办理

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地前,区乡镇政府或街道办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必须出示结婚证。

(2)交验

自到达居住地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可以自己提交;亦可由户籍地证明机关提交。居住地政府应该查验,督促未办之人补办,并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3)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的规定

流动人口可以在居住地办理第一台生育服务登记。步骤如下:

A提供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女方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地婚育证明材料;

B居住地收集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向双方户籍地核实;

C户籍地在15日内给予反馈;

D若核查无误,即时办理,否则书面说明;

E办理后15日内向双方户籍地通报办理结果。

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信息必须互相通报,核实。

出具计生证明材料不得收取费用。

5、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权利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有获取:

宣传教育、计生服务;晚婚晚育计生手术休假;计生奖励优待救济和隐私受到保密等权利。

6、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

(1)建立信息管理系统;

(2)户籍地和居住地信息互通;

(3)拓宽信息收集的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十九条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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