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学生为上网抢劫他人财物
2012年10月12日晚上7点左右,初三学生晓-江(15岁)、初二学生晓飞(14岁)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小天想在网吧上网,但是没钱,因看到在同一网吧上网的学生王某不停的买点卡上网,三人遂起歹意,尾随离开网吧的王某,在网吧附近拦截并殴打王某,强行抢走王某身上的30元现金和一部价值380元的手机。
二、抢劫犯如何适用缓刑
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晓-江、晓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二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且系初犯,将二被告人置于社会改造不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对二被告人可宣告缓刑。但二被告人是因为上网而犯罪,虽然上网的时间并不长,上网的次数不多,尚未形成不良习惯,但此行为必须予以限制,因此,法院决定对二被告人适用禁止令。
最后,林西县法院少年审判庭宣判被告人晓-江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晓飞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禁止被告人晓-江和晓飞在一年内进入网吧。
三、判缓刑的条件:
根据现行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这就是说,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三是罪犯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对于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刑法明确规定必须适用缓刑,这体现了以人为本和人道主义精神。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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