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民法院未作出最终判决前,任何人都不能称之为罪犯,也就不能说其犯某某罪。如果有迹象或有证据表明某人可能实施了犯罪,被相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后可称为犯罪嫌疑人,也即某人涉嫌犯某罪。
一、是不是犯罪预备就是罪名呢?
犯罪预备不是罪名,而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具有四个特征: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施犯罪;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案例】被告人林某因被害人孙某,曾经向有关部门举报其非法行医一事,产生不满心理。2007年9月4日晚,被告人林某酒后携带火柴和汽油来到被害人孙某居住地,欲对被害人孙某居住的房屋实施放火行为。当被告人林某站在该房屋东侧的简易仓房上,准备向房屋的顶部攀爬时,因踩破仓房的瓦片从简易仓房的顶部跌落下来,被告人遂离开现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汽油、火柴、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人孙某某、梁某某的证言和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判决】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因对被害人的举报行为,产生不满心理,遂携带作案工具火柴、汽油,欲对被害人的住宅放火焚烧,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犯放火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林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林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开始点燃他人住宅的行为,系犯罪预备,对其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林某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效力。
二、犯罪嫌疑人定义是什么
犯罪嫌疑人又称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对其提起公诉以前的称谓。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不同,依无罪推定的原则,除非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犯罪嫌疑人指犯罪侦查机关的侦查对象或者被侦查线索初步确定的怀疑对象。犯罪嫌疑人必须是特定的人,对尚未找到的和身份未确定的犯罪实施者不能称为犯罪嫌疑人。在刑侦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可能被不在场证据和其他科学证据排除嫌疑。刑事侦查终结后受到刑事指控的犯罪嫌疑人称为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具有的法定权利:1、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2、委托辩护人的权利;3、申请回避的权利;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5、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6、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7、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8、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9、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10、核对笔录的权利;11、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12、获得赔偿的权利。
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能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例】汪某某与两位老表在家中喝酒,在喝酒过程中发生争吵,汪某某拿刀吓唬其中一位老表,在拉扯过程中,三个人都有碰过刀,后来,大家又坐下来喝酒聊天,在酒后散场时,其中一人被发现腹部流血,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做完手术后,当事者三人一起协商如何解决,因为根本不能确认谁实施了伤害的行为,所以,伤者要求最先拿刀的汪某某负责赔付医疗费等,在协商无果后报警,汪某某被抓,另外一人则失踪。【判决】汪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0月16日被逮捕,犯罪嫌疑人汪某某的家属依法委托律师担任汪某某辩护人。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汪某某,并协助犯罪嫌疑人汪某某的家属与伤者多次沟通,并最终取得了伤者的谅解,在取得伤者出具的书面《谅解书》后,再次协助汪某某的家属,依据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向公安局申请取保候审。汪某某成功取保候审。
全文1.7千字,阅读预计需要6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