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需要考虑受害人的需求和要求、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受害人的社会地位、加害人的过错程度、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以及客观因素,如加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和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宜低不宜高的原则应作为判决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基本原则,同时需要考虑案件的特殊情况,如受害人的期望值过高或需要超过5万元的赔偿。
考虑到受害人的立场,可以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受害人的需求和要求。即只有受害人正式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才对此予以审理和裁判。受害人或者相关人员未提出此诉讼请求,法院当然不处理。
(2)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应考虑加害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以及影响程度。
(3)受害人的社会地位、社会影响、名望、年龄、家庭状况等。
2、从加害人的角度考虑以下因素:
(1)加害人的过错程度。这里的过错责任仅限于过失,不包括故意。因为故意以道路交通事故致害他人,则构成刑事犯罪,不是民事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时应根据加害人的过错大小加以考虑,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应相应减轻加害人赔偿责任,即过失相抵。
(2)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经济能力强者可以考虑多赔偿,反之少赔。衡量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应考虑其实际收人与供养人数的多少,包括其父母、子女及其他应当赡养的家庭成员,如果超出其经济能力,使判决得不到实际履行,亦无实际意义。
3、从客观角度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加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2)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
(3)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经济发展状况。
基于上述原则和考虑,目前,在一般案件中判决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坚持宜低不宜高的原则,防止将当事人的期望值拉得过高。数额原则上控制在5万元之内,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有特殊情况需要超过5万元的,应报请审委会研究决定。
受害人的角度
很抱歉,我需要更多的上下文和详细信息才能生成一段关于“受害人的角度”的法律分析。可以提供更多细节吗?
在考虑精神损害赔偿时,需要综合考虑受害人的需求、加害人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以及客观因素,如受害人的社会地位、年龄、家庭状况以及加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和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坚持宜低不宜高的原则,防止将当事人的期望值拉得过高。数额原则上控制在5万元之内,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有特殊情况需要超过5万元的,应报请审委会研究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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