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依法清算,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虚假清算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虚假清算的法律责任如下:
1、承担罚款的法律责任;
2、承担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的法律责任;
3、对其他股东和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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