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公司利用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符合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现存在一个问题,就是所有增值税应税收入的销项税减认证进项税是留抵,如果硫酸收入销项税减硫酸分摊进项税形成应交增值税,硫酸形成应交增值税是否缴纳?
硫酸形成应交增值税能否抵减其他应税项目留抵?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第八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和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而存在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时,按下列公式对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进行划分: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打那个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的销售额合计/当月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产品的销售额合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凡未单独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退(免)税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当期符合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产品应单独计算应纳增值税额,并享受即征即推50%优惠。结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两项应分别核算,分别申报。
如当期硫酸销项税额13万元,进项税额10万元,其他产品销项税额5万元,进项税额15万元。则当期硫酸应纳增值税额3万元,即征即退1.5万元,其他产品期末留抵税额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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