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德宏民政局离婚流程
1、申请: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要求: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当事人提交本人有效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2、受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进入30天离婚冷静期;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材料。
3、审查:离婚登记冷静期30天届满后,双方当事人应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4、决定:经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办理离婚登记,不符合的不予办理离婚登记。
5、送达:离婚证填写完成后,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颁发并见证当事人本人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
二、德宏民政局离婚要什么材料
1、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申请人双方);
2、申请人双方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3、申请人双方户口簿;
4、申请离婚登记申明书。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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