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7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强制措施的方法、内容、期限和场所,可以分为紧急行政强制措施和强制性教育改造行政措施两种。这后者众所周知包括劳动教养(适用于大法不犯、小错不断的人员,期限可长达三年)、收容教育(适用于从事人类最古老职业之一的女性及其顾客)和收容教养(适用于实施危害社会行为但因年龄等原因而不受刑事追究的未成年人)。
一、主要紧急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紧急行政强制措施又可以称作临时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的对象为了预防发生社会危险性或者防止其逃避法律制裁而采取的法定约束或者留置措施。根据我国法律,紧急行政强制措施门类众多。举其有七种如下:
1、约束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2条规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将其约束到酒醒。”《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4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2、留置盘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9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符合法定情形时,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留置至四十八小时,进行继续盘问。
3、强行驱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8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危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扣留;第15条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第17条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经批准对严重的突发性事件可以实行现场管制,人民警察可以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
4、海关扣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4条第1款第4项规定,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海关有权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对走私罪嫌疑人,经关长批准,可以扣留移送司法机关,扣留时间最长可至48小时。
5、戒严扣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第4条规定:“戒严期间,为保证戒严的实施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国家可以依照本法在戒严地区内,对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行使作出特别规定。”根据该法第23条规定,戒严执勤人员有权对违反宵禁规定的人予以扣留,直至清晨宵禁结束,并有权对其人身进行检查。另外,根据该法规定,戒严执勤人员可以采取强行驱散、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等措施。
6、强行遣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3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26条的规定,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强行遣回原地,由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7、紧急拘留: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拘留”二字的含义极为复杂,除了上文提到的常见的三种即作为刑事强制措施的拘留、作为民事强制措施的拘留、作为治安行政处罚的拘留以外,还有一种较少使用的拘留即紧急拘留,由于这种拘留很少使用,所以,人们经常忽视它的存在,或者把它与作为治安行政处罚的拘留混为一谈。事实上,紧急拘留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与其他三种拘留是有很大区别的。
创设这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该法第27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违法情形时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对拒不服从的人立即予以拘留;第33条规定,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以上两种情况下的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28条的规定,均不属于行政处罚。
比如,《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对于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27条的规定立即予以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不需追究法律责任的,可以令其具结悔过后释放;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这一规定表明,拘留本身还不属于“追究法律责任”,仅仅是为了追究法律责任而采取的紧急行政强制措施,故它不是行政处罚。
另外,从《集会游行示威法》第31条、《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精神看,紧急拘留也被排除在“治安管理处罚”之外即对紧急拘留不能像对治安拘留那样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紧急行政措施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即时性。这些措施对人身自由的限制都是比较短暂的,最长不超过48小时,强行驱散措施的时间不过是一瞬间,戒严扣留的时间只能是一个晚上,约束措施的时间也不过数小时。而作为行政处罚的治安拘留最长可达15天,作为强制性教育改造行政措施的劳动教养的期限为1至3年。
第二,无证性。采取这些措施在法律上并不要求事先办理批准手续,执法人员凭其工作证件即可实行,留置盘查和海关扣留两种措施在需要延长时才须办理批准手续。无论行政处罚还是强制性教育改造行政措施,均须事先办理正规的法律文书。
第三,预防性。这些措施的目的是预防相对人继续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或者防止事态扩大。行政处罚的目的首先是“处罚”,强制性教育改造行政措施的目的在于“教育改造”,它们是以前行为的法律后果,而紧急行政措施的目的则在于控制正在发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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