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门办理股权质押注销登记的依据是什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股权质押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质押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依法确认无效或者撤销”是指法院的判决书和仲裁机构的裁决书,不包括公证机关的公证书和政府部门的决定书。需要注意的是,工商部门办理股权质押注销登记的依据应当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一审法院的判决,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未提起上诉的;二是二审法院的判决;三是仲裁机构的裁决。其中,第二审法院的判决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生效,仲裁机构的裁决依照仲裁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生效。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地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登记机关难以准确判断一审法院判决书送达日期,无法推断是否超过15日上诉期限,当事人是否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是否受理等,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否生效,难以判断。在登记实践中,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形: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有关规定,第二审法院的判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已经生效,作为办理股权质押注销登记的依据,工商部门可以办理股权质押注销登记。二是申请日距判决日不足15日的,由于判决日早于或者等于送达日,所以申请日早于或者等于送达日15日。此时,上诉期限尚未届满,属于无法律效力的判决,不能作为办理股权质押注销登记的依据,工商部门也不能办理股权质押注销登记。
第三,一审法院判决自判决之日起满15天,但因不能准确判断送达日期,无法知道上诉期限是否届满,当事人是否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是否受理。鉴于股权质押注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可能存在一方以无效法律文书骗取注销登记的情形。实践中,通过申请人陈述的方式,将判断法律文书是否有效的责任转移,最大限度地降低工商部门的登记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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