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网络销售盗版图书是否侵犯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传播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未经展出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制作人许可,擅自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书,复制、发行音像制品的,造成巨额违法所得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侵犯著作权罪主观上是故意的,具有营利目的。如果行为人有过失,如误认为他人作品已过保护期而复制、传播,或者故意复制、传播,但出于追求名誉等非营利目的,不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本罪侵害的客体不仅包括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还包括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和相邻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所谓相邻著作权人,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如图书、报纸、音像制品的出版者、艺术表演者等;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取得巨额非法收入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了15种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但根据该条,只有以下四种侵权行为才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计算机软件和其他作品的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著作权人一般是指作者,也可以是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出版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复制和发行。出版商出版图书,通常需要在著作权人的授权下取得作品的专有著作权。排他性出版权,是指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制作、发行原版或修订版的排他性权利。它是与著作权有关的一种重要权益,也是排他性的,他人不能行使,未经音像制作者许可复制、传播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是对音像制作者著作权相邻权的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是制作录音录像制品的人。因为他们不仅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而且付出了相当数量的原创劳动,所以他们也有权依法许可他人复制、发行自己的音像制品,并获得报酬。他人未经许可复制、发行自己的音像制品,无疑是对自己权利的侵犯
制作、销售他人署名的艺术作品的行为,是以他人名义的非法牟利行为。它不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主要是署名权),而且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人艺术品的销售,从而间接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同时,这种行为也欺骗了公众,损害了中国文化市场秩序,因此对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分子,要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犯罪分子,严格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也是必要的,但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也可以由知识产权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处罚,如何起诉侵犯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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