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私募管理人发起设立的有限合伙
如果一个有限合伙是已在中基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的,笔者认为,该有限合伙应当办理私募基金备案。
因为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专业化经营的要求,其主营业务应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不得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不得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不得兼营存在冲突的其他非金融业务。
在这种前提下,将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的有限合伙解释成“非私募基金”的难度势必较大。因此,笔者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的或管理的有限合伙,应当在中基协办理备案手续。
2、进行证券投资的有限合伙
对于进行证券投资的有限合伙,因为需要在中国结算开立证券账户,开户申请材料中必须提交中基协的备案证明。因此,进行证券投资的有限合伙企业需要在中基协办理私募基金的产品备案。
但需要指出的是,实践当中,出于便利性考虑,大多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一般选择契约型。
3、契约型的私募基金
根据组织形式的不同,私募基金可以分为公司型、有限合伙型以及契约型。公司和有限合伙除了是私募基金外,还可以是普通的工商企业,但契约型则不存在这个问题。因此,如果通过合同约定(契约型)对外投资,应当办理私募基金备案。如果通过合同约定(契约型)对外投资,应当办理私募基金备案。
虽然这种情形下也可通过委托代理关系进行对外投资,但是这种关系下不能实现风险隔离,也没有组织架构。对于投资人而言,其财产安全无法保障;对于委托人而言,其责任边界也难以界定。
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备案的性质?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国证监会授权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由基金业协会负责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并履行行业自律监管职能。私募基金自律管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以诚实守信为基础。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基金业协会对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备案信息不进行实质性事前审查。投资者进行私募基金投资时须谨慎判断和识别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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